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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協(xié)會章程
          2016-07-12 11:17:45   來源:   點擊:

          大 連 市 企 業(yè) 聯(lián) 合 會 章 程

              

          第一章    總  則

          第一條 本會的名稱為大連市企業(yè)聯(lián)合會(DALIA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,英文縮寫為DEC,),是經(jīng)大連市民政局核準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。簡稱“大連市企聯(lián)”。本會是由企業(yè)和企業(yè)組織自愿結成的聯(lián)合性、地方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。

         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大連市。

          第二條 本會的宗旨是:遵守國家的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有關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本會設立的目的是以為企業(yè)服務為宗旨,維護企業(yè)的合法權益,引導和推動企業(yè)守法、自律,發(fā)揮橋梁紐帶作用,協(xié)調企業(yè)與政府、企業(yè)與企業(yè)、企業(yè)與社會的關系。

          第三條 本會堅持中國共產(chǎn)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(jù)中國共產(chǎn)黨章程的規(guī)定,設立中國共產(chǎn)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
         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大連市民政局,黨建領導機關是大連市民政局社會組織黨委。

         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領導機關、有關行業(yè)管理部門的業(yè)務指導和監(jiān)督管理。

          第四條 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
          第五條 本會的住所設在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(qū)豐滿街15號。

          第二章  業(yè)務范圍

          第六條 本會本著自立、自治、自養(yǎng)的發(fā)展方針,圍繞維權、自律、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。本會的業(yè)務范圍:

          (一)本會作為企業(yè)方的代表,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、市總工會共同組成市級勞動關系三方協(xié)調機制,接受中國企聯(lián)關于建立健全“三方機制”和勞動關系協(xié)調工作的指導,具體參與本市勞動立法、企業(yè)勞動爭議的協(xié)調和處理工作。指導各區(qū)市縣建立健全“三方機制”和參與勞動關系協(xié)調工作。

          (二)開展企業(yè)改革和現(xiàn)代企業(yè)管理的實踐與理論研究,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(yè)管理經(jīng)驗,促進企業(yè)體制創(chuàng)新、管理創(chuàng)新、技術創(chuàng)新,增強企業(yè)的核心競爭能力。

          (三)溝通企業(yè)與政府間的聯(lián)系,及時反映企業(yè)的意愿和正當要求,為立法機關制定同企業(yè)有關的法律、法規(guī)、提供立法建議,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經(jīng)濟政策、產(chǎn)業(yè)政策提供對策、建議和決策依據(jù)。

          (四)維護企業(yè)的合法權益,引導企業(yè)遵紀守法,誠信經(jīng)營,積極承擔社會責任。

          (五)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,發(fā)揮協(xié)會廣泛聯(lián)系社會各界的優(yōu)勢,為企業(yè)開展對外貿易和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牽線搭橋,推動企業(yè)走向國內外兩個市場。

          (六)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任務。

          業(yè)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規(guī)定須經(jīng)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(jīng)批準后開展。

          第三章  會  員

          第七條 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。

          第八條 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,可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
          1、擁護本會的章程;

          2、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
          3、在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(yè);

          4、本市經(jīng)濟類專業(yè)協(xié)會(學會)、研究會等;

          5、本市的有關院校和經(jīng)濟管理研究單位。

          第九條  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
         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          (二)提交企業(yè)營業(yè)執(zhí)照(副本)復印件;

          (三)經(jīng)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;

          (四)由本會秘書處發(fā)給會員證。

          第十條  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          (一)本會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      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
          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(yōu)先權;

          (四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
          第十一條  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          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(guī)定;

          (二)執(zhí)行本會的決議;

          (三)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;

          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
          (五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
          (六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研究成果、調研報告等有關資料;

          第十二條 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(guī)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(jīng)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
          (一)警告;

          (二)通報批評;

          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
          (四)除名。

          第十三條  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
          第十四條  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
          (一)連續(xù)兩年不交納會費;

          (二)連續(xù)兩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
          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
          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      第十五條 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
          第十六條 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(fā)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
          第四章  組織機構

          第一節(jié)  會員代表大會

          第十七條  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。其職權是:

    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      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(fā)展規(guī)劃;

          (三)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(chǎn)生辦法,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;

         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(jiān)事;

          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          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          (七)審議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報告;

          (八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
          (九)決定終止事宜;

          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      第十八條 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。每4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(jīng)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         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。

          會員代表大會應采取現(xiàn)場表決或通訊表決方式。

          第十九條 經(jīng)理事會或本會66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
         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
          第二十條 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    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(jīng)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
          (二)本會采取等額選舉方式選舉理事時,當選理事得票數(shù)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/2;

          罷免理事,須經(jīng)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投票通過;

          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(jīng)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
          (四)其他決議,須經(jīng)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第二節(jié)  理事會

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 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
          理事數(shù)不超過會員數(shù)的1/3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
         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          (一)堅持中國共產(chǎn)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(zhí)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      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          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(yè)知識、經(jīng)驗和能力,熟悉本行業(yè)情況,在本會業(yè)務領域有較大影響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  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      (一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(jiān)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;

         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(jiān)事會、本會黨組織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,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     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;

          經(jīng)黨建領導機關同意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。

          (二)根據(jù)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(shù)的1/5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 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  理事的權利:

          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      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
          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
          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 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本章程的規(guī)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
         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(zhí)行理事會決議;

          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
          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
          (四)不從事?lián)p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
        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;

          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
          (七)接受監(jiān)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(jiān)督和合理建議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  理事會的職權是:

          (一)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
          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,負責人;

          根據(jù)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,在屆中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(shù)的1/5;

          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      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          (五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
          (六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
          (七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(八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          (九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
          (十)制定信息公開辦法、財務管理制度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(chǎn)生辦法、會員代表產(chǎn)生辦法、會員管理辦法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          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 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 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 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 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(chǎn)生。

              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(chǎn)生,該負責人同時為常務理事。

              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(jīng)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              第三十條 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(shù)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(shù)不得低于總票數(shù)的2/3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:負責人的調整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二條 經(jīng)會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         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      第三節(jié)   常務理事會

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 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(chǎn)生。人數(shù)為不超過理事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
         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
         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 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
          第三十四條 常務理事會至少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。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 經(jīng)會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
         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      第四節(jié)   負責人

          第三十六條 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、副會長9-19名,秘書長1名。

          負責人總數(shù)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(shù)的1/2。

         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(一)堅持中國共產(chǎn)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(zhí)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      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          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(yè)知識、經(jīng)營和能力,熟悉行業(yè)情況,在本會業(yè)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
          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
        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      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        (七)無法律法規(guī)、國家政策規(guī)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        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七條  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      第三十八條 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,或由會長提名、經(jīng)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常務副秘書長擔任。

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         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九條 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        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(jù)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          第四十條  會長行使下列職責:

       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          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          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。

         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一條 副會長、秘書長協(xié)助會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
          (一)協(xié)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
          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
          (四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
          (五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      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      (七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
          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二條 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          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(jīng)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
          第五節(jié)   監(jiān)事會

          第四十條 本會設立監(jiān)事會,監(jiān)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(jiān)事會由3名監(jiān)事組成。監(jiān)事會設監(jiān)事長1名,由監(jiān)事會推舉產(chǎn)生。監(jiān)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     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(jiān)事的監(jiān)督指導。

          第四十四條  監(jiān)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      (一)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(chǎn)生;

          (二)監(jiān)事的罷免依照其產(chǎn)生程序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五條 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(jiān)事。

              第四十六條 監(jiān)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    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              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(zhí)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(jiān)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
              (三)檢查本會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              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
              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         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(jiān)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
          監(jiān)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。監(jiān)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(jiān)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監(jiān)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七條 監(jiān)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本會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
          第四十八條 監(jiān)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(xié)助其工作。監(jiān)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
          第六節(jié)   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
          第四十九條 本會在本章程規(guī)定的宗旨和業(yè)務范圍內,根據(jù)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。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不得發(fā)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發(fā)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
         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(guī)范全稱,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(yè)務范圍。

          第五十條 本會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一條 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,并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(yè)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、“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”、“代表處”、“辦事處”等字樣結束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二條 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負責人,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三條 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(tǒng)一管理。

          第五十四條 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

          第七節(jié)   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
          第五十五條 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程序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(guī)程》、《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(guī)程》、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
          第五十六條 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七條 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(jīng)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(fā)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(fā)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
          第五十八條 本會建立民主協(xié)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(fā)生內部矛盾不能經(jīng)過協(xié)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
          第五章  資產(chǎn)管理、使用原則

          第五十九條 本會收入來源:

          (一)會費;

          (二)捐贈;

          (三)承接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事項所獲得的收入;

          (四)在核準的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
          (五)財政專項撥款;

          (六)利息;

          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      第六十條  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
         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一條 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(yè)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二條 本會執(zhí)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三條 本會配備具有專業(yè)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(jiān)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
          第六十四條 本會的資產(chǎn)管理必須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資產(chǎn)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(jiān)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五條 本會重大資產(chǎn)配置、處置須經(jīng)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審議。

          第六十六條 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或章程規(guī)定,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(常務理事)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(jīng)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(常務理事)可免除責任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七條 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
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,本會發(fā)生違反《社團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會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社會團體發(fā)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(chǎn)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
          第六十八條 本會的全部資產(chǎn)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          第六章 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
              第六十九條 本會依據(jù)有關政策法規(guī)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(jīng)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
          本會建立新聞發(fā)言人制度,經(jīng)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(fā)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(fā)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(fā)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
          第七十條 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(jiān)督。

          第七十一條 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
          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          第七十二條 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
          第七十三條 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(jīng)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(jīng)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
          第八章 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(chǎn)處理

              第七十四條 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    第七十五條 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              第七十六條 本會經(jīng)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

              第七十七條 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(chǎn),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第九章 附  則

          第七十八條 本章程經(jīng)2021年6月8日第十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第七十九條 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
          第八十條 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



          大 連 市 企 業(yè) 家 協(xié) 會 章 程

          (2017年3月22日)
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一章  總  則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一條  本團體的名稱為大連市企業(yè)家協(xié)會(DALIAN ENTERPRISE

           DIRECTORS ASSOCIATION ,英文縮寫DEDA),是經(jīng)大連市民政局核準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。簡稱“大連市企聯(lián)”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條  本團體的性質是企業(yè)家自愿組成的聯(lián)合性、地方性、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本章程所稱企業(yè)家是指企業(yè)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(yè)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條 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有關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。本團體設立的目的是以為企業(yè)家服務為宗旨,維護企業(yè)家的合法權益,引導企業(yè)家守法經(jīng)營,提高企業(yè)家隊伍素質,弘揚企業(yè)家的拼搏精神,為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貢獻力量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條  本團體接受主管單位大連市經(jīng)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(yè)務指導和監(jiān)督管理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條  本團體的住所在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(qū)商城花園街2號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章  業(yè)務范圍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條  本團體本著自立、自治、自養(yǎng)的發(fā)展方針,圍繞維權、自律、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本團體作為企業(yè)方的代表,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、市總工會共同組成市級勞動關系三方協(xié)調機制,接受中國企聯(lián)關于建立健全“三方機制”和勞動關系協(xié)調工作的指導,具體參與本市勞動立法、企業(yè)勞動爭議的協(xié)調和處理工作。指導各區(qū)市縣建立健全“三方機制”和參與勞動關系協(xié)調工作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維護企業(yè)家的合法權益,代表企業(yè)家協(xié)調勞動關系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本會會員、企業(yè)家的意見和要求,為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政策提供建議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引導企業(yè)家遵紀守法,規(guī)范自身行為,維護市場經(jīng)濟秩序;提倡誠信經(jīng)營,積極承擔社會責任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組織開展有關本會會員、企業(yè)家的專題調研工作,發(fā)布相關報告和評價信息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推進企業(yè)家隊伍建設,為企業(yè)家提供培訓、咨詢、信息、課題研究、資質評價等智力服務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七)經(jīng)政府有關部門批準,宣傳、表彰優(yōu)秀企業(yè)家。推進企業(yè)家信息庫的建立與共享。宣傳、推廣企業(yè)家的先進理念和管理經(jīng)驗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八)組織開展與國內外企業(yè)家間的交流與合作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九)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章  會  員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七條 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八條 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的條件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團體會員條件:

                1、擁護本團體的章程;

                2、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;

                3、在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(yè);

                4、本市經(jīng)濟類專業(yè)協(xié)會(學會)、研究會等;

                5、本市的有關院校和經(jīng)濟管理研究單位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個人會員條件:

                1、本會團體會員單位的現(xiàn)任領導人為本會當然的個人會員;

                2、其他凡承認本會章程,在企業(yè)管理實踐、理論研究或推動企業(yè)管理方面有顯著成績、關心并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九條 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經(jīng)理事會討論通過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由本團體秘書處發(fā)給會員證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條  會員享有的下列權利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本團體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獲得本團體提供服務的優(yōu)先權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 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一條 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(guī)定; 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執(zhí)行本團體的決議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研究成果、調研報告等有關資料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按規(guī)定按時交納會費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二條 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,并交回會員證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三條 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連續(xù)兩年不交納會費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連續(xù)兩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四條 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(guī)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(jīng)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警告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通報批評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除名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章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(chǎn)生、罷免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五條 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。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決定本會的發(fā)展方針及規(guī)劃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(常務理事)、負責人產(chǎn)生辦法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(jiān)事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七)審議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報告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八)決定終止事宜;

                (九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六條 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需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終止事宜,須經(jīng)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選舉理事,應當由得票數(shù)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(shù)不得低于總票數(shù)的33%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其他決議,須經(jīng)大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七條 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。每五年召開一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(jīng)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八條  經(jīng)理事會或本會66%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
               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(秘書長)主持。會長(秘書長)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九條  下列事項,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條 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,理事數(shù)不超過會員數(shù)的1/3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一條  理事會的職權是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七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八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
                (九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      (十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
                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二條 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三條 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四條 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(chǎn)生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(常務理事人數(shù)不超過理事人數(shù)的1/3)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五條 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六條 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。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七條  本團體設立監(jiān)事會。監(jiān)事會必須經(jīng)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(chǎn)生,不得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兼任。監(jiān)事會由3名監(jiān)事組成,監(jiān)事長一名,由監(jiān)事選舉產(chǎn)生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八條  本團體監(jiān)事會職權: 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(jiān)事或監(jiān)事會年度工作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檢查本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,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監(jiān)督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的選舉、罷免程序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、其他社團負責人執(zhí)行本社團職務的行為進行監(jiān)督,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本社團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、其他社團負責人提出罷免的建議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監(jiān)督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,糾正損害協(xié)會利益的行為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在理事會不履行本章程的規(guī)定時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七)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提案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八)本社團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職權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九條  本團體的會長、監(jiān)事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在本團體業(yè)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七)熱愛本團體工作,有奉獻精神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條  本團體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(jīng)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(jīng)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一條  本團體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一屆任期五年,最長不得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(jīng)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(jīng)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二條 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為本團體副會長擔任。本社團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三條 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提出名譽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人選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四條 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協(xié)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處理秘書處其他日常事務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章  資產(chǎn)管理、使用原則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五條  本團體經(jīng)費來源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會費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捐贈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承接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事項所獲得的收入; 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在核準的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財政專項撥款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利息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六條 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收取會員會費。會費標準須經(jīng)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無記名投票通過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七條  本團體經(jīng)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范圍和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本團體會費70%以上應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本團體宗旨開展各項業(yè)務活動等支出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八條 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九條 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(yè)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(jiān)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條  本團體的資產(chǎn)管理必須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一條  本團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二條  本團體的資產(chǎn)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三條 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四條 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須經(jīng)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五條 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,經(jīng)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七章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(chǎn)處理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六條 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七條 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(jīng)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八條  本團體終止前,須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九條  本團體經(jīng)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條 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(chǎn),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八章   附  則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一條  本章程經(jīng)2017年3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二條 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三條 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


          大連市中小企業(yè)聯(lián)合會章程
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一章 總則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一條 本會名稱:大連市中小企業(yè)聯(lián)合會(DALIAN  CONFEDERATION  

          OF SMALL  AND  MEDIUM  ENTERPRISES  英文縮寫DLSME)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我市中小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聯(lián)合性的、地方性的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: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貫徹落實創(chuàng)新、協(xié)調、綠色、開放、共享發(fā)展理念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充分發(fā)揮服務國家、服務社會、服務群眾、服務行業(yè)的作用。反映中小企業(yè)意愿和要求,維護中小企業(yè)合法權益,開展國際國內經(jīng)濟、技術交流合作,推進中小企業(yè)改革和發(fā)展,成為黨和政府聯(lián)系中小企業(yè)的橋梁和紐帶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條  本會依照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章程》有關規(guī)定建立黨的組織,承擔保證政治方向、團結凝聚群眾、推動事業(yè)發(fā)展、建設先進文化、服務人才成長、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大連市民政局,無業(yè)務主管單位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和有關行業(yè)管理部門的業(yè)務指導和監(jiān)督管理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大連市甘井子區(qū)商城花園街2號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章   業(yè)務范圍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條 本會的業(yè)務范圍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向有關部門反映中小企業(yè)的意見和呼聲,溝通中小企業(yè)與政府間的聯(lián)系,為政府制定有關中小企業(yè)的法律、法規(guī)、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(jù)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維護中小企業(yè)和經(jīng)營者的合法權益,為中小企業(yè)提供法律咨詢服務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推進中小企業(yè)信息化建設,構建我市中小企業(yè)信息網(wǎng)絡平臺,集政策信息、經(jīng)貿信息和電子商務為一體,為中小企業(yè)服務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組織研究中小企業(yè)經(jīng)營管理面臨的理論和實踐問題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介紹推廣國內外中小企業(yè)的成功經(jīng)驗,組織中小企業(yè)管理人員國內外學習考察,開展國內外經(jīng)濟、技術交流與合作及開展現(xiàn)代化企業(yè)管理和專業(yè)技術培訓,促進中小企業(yè)的整體素質的提高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為中小企業(yè)提供企業(yè)信用評價和信息查詢服務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七)承辦政府委托的評價、表彰先進企業(yè)和優(yōu)秀企業(yè)經(jīng)營管理者的工作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八)開展有益于中小企業(yè)發(fā)展的其他服務活動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業(yè)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規(guī)定須經(jīng)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(jīng)批準后開展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章   會員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:單位會員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擁護本會章程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有加入本會意愿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在本會業(yè)務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或個人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、企業(yè)情況簡介等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經(jīng)理事會討論通過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(fā)給會員證書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(yōu)先權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(guī)定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執(zhí)行本會的決議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維護本會合法權益。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兩年不繳納會費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四條 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(guī)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(jīng)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警告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通報批評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除名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五條 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六條 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(fā)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章  組織機構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一節(jié)  會員代表大會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。其職權是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(fā)展規(guī)劃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(chǎn)生辦法,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(jiān)事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七)審議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報告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八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
                (九)決定終止事宜;

                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1次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(最長不超過5年)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會員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現(xiàn)場表決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十九條  經(jīng)理事會或者本會5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出會議議題。

               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(jīng)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本會采取等額選舉方式選舉理事時,當選理事得票數(shù)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/2;

                罷免理事,須經(jīng)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投票通過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(jīng)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其他決議,須經(jīng)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節(jié)  理事會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一條 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理事人數(shù)最多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65人。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堅持中國共產(chǎn)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(zhí)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(yè)知識、經(jīng)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(yè)情況,在本會業(yè)務領域有較大影響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二條 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(fā)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同意后,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(chǎn)生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(jiān)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;

               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(jiān)事會、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(lián)絡員向登記機關申請,由登記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           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; 

                經(jīng)登記管理機關同意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根據(jù)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(shù)的1/5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三條 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理事單位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(jīng)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應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一并調整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四條  理事的權利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本章程的規(guī)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(zhí)行理事會決議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力,不越權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不從事?lián)p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七)接受監(jiān)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(jiān)督和合理建議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;

                根據(jù)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,在屆中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(shù)的1/5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八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      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                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
                (十一)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;

                (十二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
                (十三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負責人的調整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條 經(jīng)會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節(jié)  常務理事會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(chǎn)生。人數(shù)為理事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三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選舉常 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(shù)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(shù)不得低于總票數(shù)的2/3。

               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
               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        常務理事4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6個月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三條 經(jīng)會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,可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議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節(jié)  負責人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、副會長8--15名,秘書長1名和監(jiān)事長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堅持中國共產(chǎn)黨的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(zhí)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(yè)知識、經(jīng)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(yè)情況,在本會業(yè)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七)無法律法規(guī)、國家政策規(guī)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本會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、秘書長。會長、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        因特殊情況,經(jīng)會長推薦、理事會通過,報經(jīng)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七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               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(jù)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
               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(xié)助會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協(xié)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擬定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節(jié)  監(jiān)事會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一條  本會設立監(jiān)事會。監(jiān)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(jiān)事會由3名監(jiān)事組成。監(jiān)事會設監(jiān)事長1名,監(jiān)事成員2名,由監(jiān)事會推舉產(chǎn)生。監(jiān)事長和監(jiān)事會成員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(jiān)事的監(jiān)督指導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二條 監(jiān)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(chǎn)生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監(jiān)事的罷免依照其產(chǎn)生程序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(jiān)事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四條 監(jiān)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(zhí)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(jiān)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 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(jiān)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監(jiān)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(jiān)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(jiān)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監(jiān)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五條 監(jiān)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本會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六條 監(jiān)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(xié)助其工作。監(jiān)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節(jié)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(guī)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(guī)程》、《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(guī)程》、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四十九條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(jīng)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(fā)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(fā)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(xié)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(fā)生內部矛盾不能經(jīng)過協(xié)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章   資產(chǎn)管理、使用原則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(jīng)費來源:

                (一)會費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二)捐贈;

                (三)政府資助;

                (四)在核準的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
                (五)利息;

               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收取會員會費。會費標準須經(jīng)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無記名投票通過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(jīng)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范圍和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本會會費70%以上應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本會宗旨開展各項業(yè)務活動等支出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(yè)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(jiān)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(chǎn)管理必須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管理制度(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)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資產(chǎn)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接受審計機關的監(jiān)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八條 本會對依法取得的財產(chǎn),享有法人財產(chǎn)權,全部資產(chǎn)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本會續(xù)存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會財產(chǎn)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不得轉讓、擔保和抵押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五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章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十條 本會依據(jù)有關政策法規(guī)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(jīng)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
                本會建立信息發(fā)布制度,經(jīng)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信息發(fā)布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(fā)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(fā)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(jiān)督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七章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(jīng)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須經(jīng)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,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八章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(chǎn)處理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(jīng)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十八條 本會經(jīng)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(chǎn),在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九章   附則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(jīng)2018年9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
               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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